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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政研室近期持续收到志愿者关于亚洲象“莫莉”近年来疑遭虐待的情况反映。志愿者提供的资料显示:河南焦作沁阳和生森林动物园以种族繁育为由交换到昆明圆通山动物园繁育的2岁幼象“莫莉”,幼象被送到河南后,没有像在昆明一样被宠爱,而是成为了一头表演象,疑遭虐待。
我会政研室对此高度重视,为如实掌握“莫莉”及其他亚洲象情况,及时制止并防止野生动物遭受虐待,我会政研室已向涉事的河南焦作沁阳和生森林动物园、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昆明圆通山动物园等有关单位发出信息公开申请。同时,为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行动,我会政研室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
现将信息公开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于年4月2日作出《关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林公开办函〔〕17号)。
内容如下:
我局与年1月18日收到了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三十二条、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经保密审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河南焦作沁阳和生森林动物园、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昆明圆通山动物园中1、大象来源、租借去向、租借时长;2、大象的现状如何(象的数量、健康情况等基本情况)”事项。(一)经检索查询,关于“昆明圆通山动物园、河南焦作沁阳和生森林动物园”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二)关于“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中的大象的现状如何(象的数量、健康情况等基本情况)”事项。因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不予公开。(三)关于“沁阳天鹅湖生态园大象来源、租借去向、租借时长”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征求了沁阳天鹅湖生态园意见,其认为以上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如公开将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不同意公开,我局予以采纳。
二、关于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河南焦作沁阳和生森林动物园、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昆明圆通山动物园为申请关于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的行政许可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清单所示几项信息: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3、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4、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相关材料;5、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6、引进野生动物活体驯养繁殖条件证明”事项。(一)关于“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的相关信息,属于我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不予公开。(二)经检索查询,关于“河南焦作沁阳和生森林动物园、昆明圆通山动物园”的相关信息不存在。
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于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复函。(盖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4月2日。
我们期待涉事单位和相关部门及时公开信息,后续进展将持续向社会公开。
文/时子审/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