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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本刊记者花蕾
在安徽省芜湖市长江三桥附近的渔政码头,被执法部门没收的10多艘小渔船和大量网具摆在岸边,成为一个警示曝光台。44岁的渔民齐立正在码头边值勤,这位祖孙三代以打鱼为生的资深渔民而今成了“护鱼员”。
为扭转长江生物多样性急剧恶化的严峻形势,年以来,长江分区域分时段实施禁渔,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施集中管辖制度、创新审判机制……人民法院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步伐从未止步。目前,我国已建立世界上人数最多、机构更完备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从年1月到年12月,人民法院审结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件,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实现对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全方位司法保护,为不断积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提供了“中国智慧”。
共谋发展
当前,全球正在经历多重环境危机。法治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国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持续深化环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携手应对全球环境危机迫在眉睫。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的相关活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年5月在云南昆明共同举办了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以“发挥司法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主题,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环境司法的生动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会议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以下简称《昆明宣言》)。《昆明宣言》宣告:运用多样化司法措施,积极采用预防性司法措施,优先适用恢复性司法措施,探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鼓励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发展,提升环境司法专业能力,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昆明宣言》明确了环境司法的“三大法治原则”“四项司法措施”“三个工作着力点”,达成了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将同一个地球上的世界各国联系得更加紧密。“中国法院愿同与会各方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共谋发展,全面落实本次会议达成的各项共识,进一步推进常态化环境司法交流合作机制建设,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指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具体经验做法有三个方面:一是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设立专门环境司法机构,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推动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深化环境治理协同联动和多元共治,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审判能力水平。二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诉讼体系,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三是健全环境权益保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实行损害担责,落实全面赔偿,注重预防优先,深化公众参与,完善证据规则,丰富恢复性裁判执行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伊丽莎白·穆雷玛通过视频致辞表示,期待所有利益相关方、司法机关能够采取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司法机关毫无疑问将发挥重大作用。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发生了一个“插曲”。年5月,一群亚洲象距离大会举办地仅有多公里。网友打趣道:“大象本打算来昆明‘出席’大会,结果一路上好吃好玩的东西太多,耽搁了时间,迟到了。”大会通过短视频的形式向与会者传递了这则有趣的消息。为了保护这群亚洲象,云南省成立了专门工作组,提醒沿途民众要自觉保护亚洲象,尽量避开象群的活动区域及路线。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无疑是中国司法外交的生动实践,为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守护长江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有淡水鲸类2种、鱼类种、浮游植物余种(属)、浮游动物种(属)、底栖动物8种(属)、水生高等植物0余种。但随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过度捕捞造成了渔业资源衰退。近年来,随着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的实施,长江沿岸成规模的非法捕捞已基本绝迹。但是,在利益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顶风作案。
年上半年,董某等38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为收购鳗鱼苗,王某等13人以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一合伙组织。王某等人明知董某售卖的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却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达11万余条。年7月15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王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表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加大对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之一。该案有效解决了非法捕捞利益链条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从源头彻底斩断非法利益链,严厉打击、有力震慑非法捕捞行为,促进长江水生生物种群恢复,服务长江“十年禁渔”。
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武汉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要求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加强长江保护和修复,以司法力量守护长江生态环境,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会议形成的《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于当年11月25日发布,其中,对于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包含了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多种类型的生态元素,是大熊猫、金丝猴、红豆杉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十七个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的武陵山区及酉水流域,是长江流域洞庭湖支流沅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重要作用。年9月至年1月,秦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擅自采伐其承包该林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所采伐区域位于该保护区核心区域内面积为.5亩,核心区域外面积为15.46亩。在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期间,湖南省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及保靖县林业局、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又对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提出了具体建议和专业要求。秦某预交补植复绿保证金元,保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年8月,保靖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栽植一年生杉树苗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被告人栽植的树木,已经成为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预防保护
“‘云南绿孔雀案’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彰显了中国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大国担当,具有国际性借鉴意义。”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副馆长郭进坦言,“云南绿孔雀案”被誉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经典创新性案例。
年12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上诉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该案一审由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其诉称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同时,该水电站配套工程将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
云南高院审理后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对绿孔雀栖息地及热带雨林整体生态系统存在重大风险,在生态环境部已要求建设方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基础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是否永久停建应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在二审期间,建设方向其上级公司请示停建案涉项目并获批复同意。
此前,司法审判更多侧重对环境发生损害事实之后的重建与修复,而较少考虑如何对事前的风险进行防控与预判。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苏静巍表示,本案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弥补了这一空白,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中,体现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司法保护原则。生物多样性破坏、生物物种的濒危或灭绝、外来物种入侵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预防性保护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之一,也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
早在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已经开始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就具有环境损害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各地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部分可能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重大风险的建设项目被及时叫停,有效保护了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云南绿孔雀案”就体现了这一指导意义。
近年来,各地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创新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探索对正在发生、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不可逆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于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作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裁定,避免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取得良好效果。刘竹梅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这一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预防功能。
各地法院环境司法举措共同汇聚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力量:
云南高院制定了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文件《关于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措施,为全省法院履行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职责提供了指引;积极探索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制度与多元解纷的衔接机制,确保“亚洲象北迁”过程中,个人合法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均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
为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努力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提供解决方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项规定,形成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甘肃模式”。该模式致力于打造“点、线、面”相结合的环境资源保护专门化审判机构,即以甘肃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点”,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及所辖林区基层法院为“线”,各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审判模式。
为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为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的“天津品牌”。
大国担当
年以来,党中央把“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纳入“十四五”规划,并专门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这都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指明了方向。
中国高度重视对生物多样性的法治保障,先后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个国际环境条约;在国内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综合性立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单行法规共同组成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近年来,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系列司法解释,充分运用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起草并推动通过《昆明宣言》,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确定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发布《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明确了有关国际环境条约的适用问题。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自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目前,共发布指导性案例31批个。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发布的两批20个中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亦涉及《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多个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
人不负青山,青山必不负人。人民法院将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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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年第0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期